核心提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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