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黄某在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黄某娜,2015年1月双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来,黄某与黄某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黄某将涉案房产赠与黄某娜居住,黄某娜必须与黄某民继续保持婚外情关系。妻子能否要回赠与房产?
法官认为,本案中黄某在有家庭、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与黄某娜保持不正当关系,将债务人抵债的房产直接过户给黄某娜,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黄某娜据此获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本案最终判决黄某娜返还相应购房款而非房产。我们为您整理了赠与的概念、赠与协议无效的情形等相关内容。
(一)赠与的概念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二)赠与协议无效的情形
1、因严重侵害赠与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其中,情形一即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该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身体层面上的伤害,而且包括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精神层面上的伤害。
2、因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情形之一即:“(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时附义务的,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因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而导致赠与合同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就作为不动产的房屋的赠与而言,如仅仅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而未按照我国法律要求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则该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并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对于受赠人的房屋赠与。
所以,妻子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老公赠与给小三的房产。
上文由我们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赠与的概念、赠与协议无效的情形等相关内容。根据赠与的相关规定,由于黄某是基于要保持婚外情关系而将房产赠与给情人,该赠与协议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且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近亲属即黄某的妻子,损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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