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首次提出:
1、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2、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
3、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
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据介绍,新规涉及到广大婚姻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证件审核及程序方面主要有3点新增内容:
1、对婚姻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提供的证件方面进行了规范。即:
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结婚登记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需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增加了询问笔录程序。即: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要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
登记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否则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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