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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好的婚姻起诉律师电话咨询

2025-04-03 22:15 来源:chh_hello
核心提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和心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情形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和心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情形的。关于离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们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情形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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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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