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那么实物出资应该满足什么要求?实物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实物出资应满足什么要求
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实物出资所需资料
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设立企业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委托代理人文件,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
4、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产负债表。
5、投入资本明细表。
6、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1)可以作为实物出资的实物包括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不能作价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2、可以转让,无法转让的实物资产不能作为出资,例如,未解除抵押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不能用来出资;
3、对公司经营具有有用性,公司经营活动中不需要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
4、股东不享有所有权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例如租赁来的实物不可用来出资。
(2)必须对实物资产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资产评估作价是实物出资的必经程序。资产评估必须如实评估,不得高于或低于其价值评估。
(3)各股东在出资协议中最好约定对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比例,因此,涉及各股东的利益。出资协议中最好事先约定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否则,一旦评估价值出乎各股东的意料,有的股东可能会难以接受,因此,事先约定清楚,有利于公司的顺利设立。
(4)必须把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交付给公司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对出资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都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以上就是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的介绍,如果对于失误吹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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